涉嫌醉駕案件管理標準的內容有什麼
涉嫌醉駕案件管理標準的內容有以下幾點:
1、嚴格血樣提取條件。交通民警要嚴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的要求檢查酒後駕駛機動車行為,檢查中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有酒後駕駛機動車嫌疑的,立即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當事人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有異議,或者拒絕配合呼氣酒精測試等方法測試以及涉嫌飲酒後、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提取血樣檢驗血液酒精含量。
2、及時固定犯罪證據。對查獲醉酒駕駛機動車嫌疑人的經過、呼氣酒精測試和提取血樣過程應當及時製作現場調查記錄;有條件的,還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有見證人的,應當及時收集證人證言。發現當事人涉嫌飲酒後或者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當事人駕駛的機動車,需要作為證據的,可以依法扣押。
3、完善醒酒約束措施。當事人在醉酒狀態下,應當先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並進行人身安全檢查,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或者1名交通民警帶領2名以上交通協管員將當事人帶至醒酒約束場所,約束至酒醒。對行為舉止失控的當事人,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但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醒酒約束場所應當配備醒酒設施和安全防護設施。約束過程中,要加強監護,確認當事人酒醒後,要立即解除約束,並進行詢問。
4、改進執勤檢查方式。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檢查酒後駕駛機動車時,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科學組織疏導交通,根據車流量合理控制攔車數量。車流量較大時,應當採取減少檢查車輛數量或者暫時停止攔截等方式,確保現場安全有序。要求駕駛人接受呼氣酒精測試時,應當使用規範用語,嚴格按照工作規程操作,每測試一人更換一次新的吹嘴。當事人違反測試要求的,應當當場重新測試。
涉嫌醉駕案件管理標準的內容有交警在進行執法過程中,要嚴格排查酒後駕駛行為,判斷相關行為人有酒後駕駛嫌疑的話,那麼要立刻進行保留證據,之後還需要帶醉酒車主到相關地點進行醒酒,至酒醒之後再進行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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