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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醉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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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醉駕處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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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五款定:“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所謂“終生禁駕”,即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也就是説當事人今後在任何時間任何地方都不能重新報考駕駛證取得駕駛機動車的資格。若被終生禁駕後仍開車上路的,一旦被查處,將按照“無證駕駛”給予處罰。

公安交警部門希望廣大駕駛人能引以為戒,充分認識到酒後駕駛、交通肇事逃逸等交通違法行為的嚴重性,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摒棄交通陋習,切實做到安全駕駛、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