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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醉駕200以上如何處罰?

醉駕2.53W

長春醉駕200以上如何處罰?

一、長春醉駕200以上如何處罰?

醉駕時酒精含量超過200毫升説明醉駕的情形較為嚴重,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我國交警部門對於醉駕的測量標準規定,如果説酒精含量已經大於或者等於80毫克的話,就已經涉嫌危險駕駛罪了。雖然説醉駕以後對當事人的生活會產生非常重大的影響,但是仍然有一些司機在喝酒以後甚至已經喝醉的狀態之下,繼續駕駛車輛。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醉駕的酒精含量標準

1、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 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屬於飲酒駕駛。

2、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屬於醉酒駕駛。

三、關於醉駕的相關規定

原則上不對醉駕司機適用緩刑。醉酒駕駛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較大,一旦釀成事故後果通常比較嚴重,且該罪拘役刑為1到6個月的自由量刑幅度,本身屬於較為輕緩的刑罰,如果適用緩刑,難以實現刑罰威懾和預防犯罪的效果。

酒精含量越高,判刑越重。根據生活常理,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越高,對自身行為的辨認控制能力越弱,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風險就越大,因此,以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為標準設置基準刑相對更客觀。

在被告人如實供述並認罪的前提下,以血液酒精含量為標準設置了三重基準刑: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足140毫克/100毫升的,基準刑為1個月;血液酒精含量在14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足200毫克/100毫升的,基準刑為2個月;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基準刑為3個月。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60毫克/100毫升增加1個月的刑期。

相應的罰金數額也以上述規定為基礎。對危險駕駛罪並處的罰金數額在1000到3000元之間,量刑幅度內由罰金刑調節以體現量刑均衡,即接近處刑期間上限的,適當加大罰金數額,反之降低罰金數額。

最高法院關於酒駕的司法解釋中明確了7項從重處罰情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在我國的醉駕的量刑也是根據我國的《刑法》當中針對危險駕駛罪的相關量刑進行的。醉駕的最短拘役時間是一個月,但是醉駕200毫克以上的話,這已經屬於情節比較嚴重,甚至有很多司機在兩百毫克以上的情況下,實際上已經喝醉,所以被判處六個月的拘役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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