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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緩刑新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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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緩刑新規定有哪些?

2021年7月緩刑新規定有哪些

緩刑標準為是否符合相關犯罪情節較輕,並且犯罪人表現了悔罪的態度,有關部門判定犯罪人沒有再進行犯罪的風險,宣告對犯罪人緩刑不會所居住社區產生不良影響以上四個條件。《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累犯不適用緩刑】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

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緩刑是什麼意思?

緩刑就是刑罰的“暫緩執行”。是指對法院認定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緩刑由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表現來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在考驗期內遵守規定,刑罰就不再執行。

以“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為例:兩年是需要執行的刑罰,三年是考驗期。罪犯在三年內沒有新罪漏罪、符合緩刑執行規定的話,就不用服刑了;但如果三年考驗期內有違法犯罪行為或不符合緩刑期間相關規定則立即收監,執行兩年的有期徒刑。

三、哪些情況可以爭取緩刑

1、適用緩刑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適用緩刑必須是確有悔改表現,不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

3、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4、上法院爭取緩刑

5、緩刑不需交保證,但要交罰金

四、緩刑、假釋、監外執行有什麼區別?

緩刑 是“暫緩執行”,法院判決的同時就宣告緩刑。如果在考驗期不違反規定,對判處的刑罰就不執行了。罪行嚴重或不符合緩刑條件的,法院不會判處緩刑。

假釋是對已經被判處有期、無期徒刑的人,在已經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表現好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只要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沒有再犯新罪,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適用假釋的,必須已經執行一定時間的刑罰,通常已經在監獄呆了不短的時間了。

監外執行是對患有嚴重疾病(疾病種類有嚴格限制)需保外就醫,或者婦女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等特殊情況,而採取的暫不在監內執行的臨時性措施。妨礙執行的因素消失時,如果刑期未滿,即使在監外執行期間沒有再犯新罪,仍須將犯罪分子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期。

緩刑並不是免於刑罰,而是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犯罪人在固定的考察機構進行考察,根據罪犯的表現來決定是否要對犯罪人進行具體的刑罰。如果在犯罪人在考驗期限內表現良好,則不會再進行相關判決了的刑罰。如果表現不好,則會繼續進行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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