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北京醉駕車能開走嗎
在大北京醉駕車能開走嗎
不可以。
扣車,在接受完行政處罰以後,可以將車提回來。當事人也可以與交通部門協商。扣車是用來檢定車輛性能的,檢定完畢就得放車。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節 現場處置和現場調查:
第二十六條 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誌等;對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第二十七條 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現場完畢後,應當清點並登記現場遺留物品,迅速組織清理現場,儘快恢復交通。
現場遺留物品能夠現場發還的,應當現場發還並做記錄;現場無法確定所有人的,應當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確定後,及時發還。
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並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酒駕和醉駕處罰新規定
1、酒後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後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3、酒後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5、酒後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在發現醉駕或者是酒駕,交警部門有權進行扣留車輛,但是扣留也是有一定時間限制的,一般情況是事情處理好,車輛進行檢測好,當事人就可以辦理提車手續,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間限制不給提車,那麼是屬於違法行為,可以進行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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