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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口供注意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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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口供注意的內容是什麼?

一、醉駕口供注意的內容是什麼?

(一)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二)違法行為是否存在;

(三)違法行為是否為違法嫌疑人實施;

(四)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其他情節;

(五)違法嫌疑人有無法定從重、從輕、減輕以及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六)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

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五十四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 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二)立案偵查的犯罪行為是否存在;

(三)立案偵查的犯罪行為是否為犯罪嫌疑人實施;

(四)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目的;

(五)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其他情節;

(六)犯罪嫌疑人的責任以及與其他同案人的關係;

(七)犯罪嫌疑人有無法定從重、從輕、減輕處罰以及免除處罰的情節;

(八)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事實。第一百八十九條 詢問前,應當瞭解證人、被害人的身份,證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間的關係。詢問時,應當告知證人、被害人必須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

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第七十九條 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駕駛人員醉駕是非常危險的犯罪行為,對於駕駛人員的處理應當按照實際的犯罪事實來認定,特別是對於醉駕行為是可以導致發生嚴重的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門在發現醉駕的情況下,應當立即對駕駛人員進行控制,並按照相關規定來進行判罰處理。

標籤:醉駕 口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