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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醉駕超標電動車入刑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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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醉駕超標電動車入刑了嗎?

高法醉駕超標電動車入刑了嗎?部分地區超過一定公斤數的電動車會按照摩托車處理,由於非機動車可能造成的傷害一般情況下較小,故超標機動車醉駕尚未入刑。另外根據交通法規,非機動車違反交通法規的,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非機動車造成行人死傷也是有可能的,發生此類情況後,駕駛者仍然要對受害者進行賠付。以下是關於電動車醉駕的不同意見解讀:

一、高法關於電動車醉駕是否入刑的解讀

自刑法修正案(八)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入刑以來,對於醉酒駕駛超國家標準的電動車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引發了理論界和實務界的爭議。在此刊發兩種不同觀點。

(一)支持入刑:有利於實現預防目的

醉駕超標電動車應構成危險駕駛罪,主要理由如下:

存在將超標電動車界定為機動車的空間。根據刑法第133條第1款第2項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3項的規定,所謂“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可見,“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是機動車的特徵。電動車雖然在車速和重量上小於汽車等典型機動車,但仍可被上述法律界定所涵蓋,超標電動車更是如此。換言之,在法律解釋上,存在將超標電動車界定為機動車的空間。

有利於實現預防的目的。超標電動車是否能夠被納入刑法第133條的規制之中,關鍵要看超標電動車在危險程度上是否與通常的機動車相當。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規定,電動自行車的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m/h,整車質量應不大於40kg。所以,有觀點認為,現實中很多電動車都超過這一標準,因而不能將醉駕超標電動車入罪。而實際上,只要超過了特定的速度和重量的電動車,對公共安全都會造成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另外,自2012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明確規定,時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過40公斤的電動車被作為“輕便摩托車”而納入機動車管理範疇。可見,將醉駕超標電動車入罪有其合理性。

入罪標準應通過立法確定可行標準。對於醉駕超標電動車是否構成犯罪的討論,問題的關鍵在於應採取何種入罪標準,即如何科學地認定電動車“超標”。《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的標準具有一定的規範效力,可作為立法參考。總體來説,應總結司法實務經驗,同時組織法律與技術方面的專家為“超標”確定一個較為可行的標準。在保護公共交通安全的同時,又不會過分增加電動車駕駛人獲刑的可能性,做到罪當其罰,罪刑相適應。

(二)不支持入刑:不符合刑罰功能定位

醉駕超標電動車不應構成危險駕駛罪。主要理由如下:

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是刑事法治的基石,也是刑法解釋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於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超過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性質,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將醉駕超標電動車認定為危險駕駛罪的觀點中,都將超標電動車當作機動車作為解釋和推理的邏輯起點,並以《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中的相關規定作為依據,即:電動自行車的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m/h,整車質量應不大於40kg。由此認為,超過了最高時速和質量的電動車就應當是機動車。從有利於被告人的角度出發,將超標電動車認定為機動車屬於擴大解釋。此外,國家標準不同於行政法規,能否將其作為刑事處罰的依據也值得商榷。

不符合刑罰功能定位。刑罰的正當性不僅要體現保護法益的預防必要性,還要體現預防可能性。當前,由於電動車有價格低廉、出行成本低、無污染等優點,成為很多普通家庭的代步工具。當前,對超標電動車的性質以及危害性的宣傳不夠,消費者在購買電動車時往往認為只要有產品合格證就可以了,加之商家也不會主動告知消費者,電動車是否超出國家規定標準。因此,絕大多數消費者沒有認識到自己所駕駛的電動車可能成為超標電動車。這就難以認定駕駛者在主觀上具有危險駕駛的故意,且不具有非難可能性。

規制醉駕超標電動車行為,要堅持完善立法與區別對待相結合。要從刑事規制角度,解決醉駕超標電動車定性問題,當務之急是完善相關行政法規,明確超標電動車的屬性,消除實務中的認識分歧。在相關規定出台之前,對醉駕超標電動車違反相關行政法規定的,可以採取罰款、拘留等措施。如果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傷害,情節輕微的,可以按民事糾紛處理,追究當事人的相關民事責任;情節或後果嚴重的,可以按交通肇事、故意傷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毀壞財物等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高法醉駕超標電動車是否入刑。目前有兩種,關於是否入刑的看法。實際上超出標準的電動車對公共安全是會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損害,但在界定電動車是否超標的問題上可行性有一定難度。未造成交通肇事的非機動車僅處除罰款,造成他人和車輛損失的,按照具體情況對受害者進行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