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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車如何判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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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後駕車如何判刑處罰

酒後駕車如何判刑處罰?

酒後駕車若是構成醉駕,就涉嫌危險駕駛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而《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所以危險駕駛罪最高刑也僅僅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中,在具備了“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情形之一後,又同時構成了其他犯罪,例如:交通肇事罪、妨害公務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則會以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在什麼情況下加重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酒後駕車不一定就構成犯罪,因為目前我國僅僅是將醉駕入刑了,若酒後駕車並沒有達到醉駕的嚴重程度,那麼就不會認定為犯罪。不過就算不成立犯罪,但也是屬於嚴重的交通違章行為,因而也避免不了對行為人追究責任,此時主要就是交通行政方面的責任,比如罰款、拘留,吊銷駕駛證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