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庭審最後陳述對判決有影響麼?
醉駕庭審最後陳述對判決有影響麼?
通常情況下,醉駕庭審時,到最後法官都會給被告一個最後陳述的機會,最後陳述只是庭審的一個的流程,即使不説,法官也不會以此來加重罪行。
法官在庭審時會詢問當事人説明問題,這要根據其所涉案情來決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4、宣讀鑑定意見;
5、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
最後陳述是刑事案件中的最後程序,也是被告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目的給被告人一個陳述機會表達自己想法,是否認罪悔罪。如果前面庭審中已經表達清楚了,沒有需要補充説明了,可以不説,不會影響案件定罪量刑的。法官仍然會依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依法判決的。當然最好陳述時還是要表現出積極認罪的態度,通常可以表達這樣的意思,這裏舉一個範例:尊敬的審判長,因為我自己的法律意識淡薄、不學法、不懂法,導致自己犯下了這種嚴重錯誤,給自己和社會帶來了很大危害,也給家人造成了極大痛苦,我在此深深自責,也深刻反省。請相信,我在以後得日子裏,一定多學法、多懂法、嚴格守法,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鑑於我已對自己的錯誤有了深刻的認識,希望法官能夠從輕處罰,給我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雖然最後陳述並不影響法官對案件的判罰,但也不能忽視甚至藐視或拒不認錯,到時加個藐視法庭罪,數罪併罰,得不償失。本身醉駕就是危害社會的事,所以態度一定要誠懇,恭敬,表現悔罪態度。確實喝酒並醉酒駕駛車輛, 造成了公共安全的危險, 除此之外, 其它任何辯解,都會蒼白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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