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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負全責的情況

交通事故負全責的情況

我國交通法中對交通事故的責任分了以下五種,分為全責、無責、主責、次責等等,每一種責任相對應的處罰也不相同,以下這幾種情形是在交通事故中需要我們負全責的:

1、在有交通信號燈的交叉路口時遇到了紅燈,司機還繼續通行的;

2、司機開車越過了標有禁止穿越的標誌或者有設置隔離設施的地方,和其他的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的;

3、司機開車進入了非機動車道與正在行駛的車輛發生碰撞的;

4、司機開車時在人行道上撞傷了行人的;

5、在遇到正在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救護車的,駕駛者沒有避讓的;

6、司機在倒車時與後面的車輛發生了碰撞的;

7、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內逆行的,與正常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了交通事故的;

8、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撞到了前方行駛的機動車的尾部的;

9、在沒有禁止掉頭的標誌時,機動車沒有先讓正常行車的車輛先走的;

10、 機動車改變車道時,和該車道正常行車的車輛發生碰撞的;

11、在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等或者沒有交警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沒有先讓右邊的車輛先走的;

12、 在環形路口中,環形路口外的車輛沒有先讓環形路口內的車輛先行的;

除上述所説的情形外,我國法律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司機應該馬上停車,維護現場,等到交警過來處理;如果有造成人員受傷的,應當馬上搶救受傷的人員,這是司機的義務,但如果有些司機在發生事故後,不但不停車還逃逸了,是需要負全責的。同時逃逸後無法證明對方司機也有過錯的,也需要自己負全責。

交通事故的現場時認定當事人過錯的主要依據,如果當事人存在故意破壞交通事故現場的,毀損證據的,也應當負全責。

標籤:交通事故 全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