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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事故,怎麼來對摩托車無照責任劃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摩托車無照的規定如下:

發生事故,怎麼來對摩托車無照責任劃分

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有如下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不可缺少的一項斷案依據是交通警察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事故認定書最重要兩個內容為:事故事實和責任認定。事故事實包括髮生的時間、地點、人物、因果關係、損害結果等客觀方面,而責任認定則是根據一方是否違反交通法律法規對雙方責任予以主觀劃分。事故事實是責任認定的前提與基礎,若事故事實不清楚,或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事故事實與實際不相符合,法院便可以對事故的責任進行重新認定。否則,即使當事人對交通警察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有異議,法院一般也只以認定書為準而對異議不予支持。

由上述文章中可以看出,出現事故時摩托車無照責任劃分並不是以無照為主責來劃分,而是依據在事故中當事人及各種原因對事故作用力大小而決定。而摩托車無照上路也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規,會進行相對嚴厲的懲罰包括罰款和扣留摩托車。所以小編也在此提醒廣大無照上路的摩托車主們,請儘快辦理牌照,這樣遇到事情時才可以很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且也希望大家遵守交通規則,對自己負責,對家人負責!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洛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