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是否只能向被告住所地起訴
一、車禍後是否只能向被告住所地起訴
1、發生車禍當然可以向被告住所地起訴。
根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制度,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經常居住地確定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是指離開住所一年以上並在經常居住地居住滿一年以上。當交通事故案件存在數個被告的情況下,其中任何一個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轄權。
2、但是也可以直接在侵權所在地法院起訴。
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結果發生地和侵權行為發生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上述法院均擁有此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轄權。當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與原告住所地一致時,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3、在級別管轄上,下列交通事故糾紛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1)重大的涉外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
(3)重大的涉港、澳、台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
(4)訴訟標的今額大或者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經濟糾紛案件。
二、交通事故訴訟時效
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殘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訴訟的時效為1年。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其民事訴訟時效為2年。既有人身傷害又有財產損失的,訴訟時效應分別計算。
1、訴訟時效不是從事故發生之日起算的,而是從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只要你一直在向侵權者主張權利,時效就不開始計算。
2、對於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的規定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傷情明顯的,應從傷害之日起計算,傷情需要治療的,應從治療結束之日起計算,因為這時,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權利。傷情當時不能發現的,應從傷情被發現之日起計算,當然,得有相關的證據證明後發現的傷情為交通事故所致。
3、對於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一年,沒調解的自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第二天計算,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後雙方參加調解的,自調解終結之日起第二天計算。如果沒有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對於二00四年七月一日後的交通事故, 可以不經過調解直接起訴。
發生車禍之後,當事人之間可能會因為賠償問題產生糾紛,這個時候作為受害者一方,可以在規定的訴訟時效之內,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向肇事者索賠。而在一般情況下,原告是去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而被告住所地一般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經常居住地確定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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