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費由誰來承擔
一、交通事故訴訟費由誰來承擔
在民事訴訟中一般是約定由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
在當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保險公司一般認為自己不應當承擔訴訟費用,具體法律依據是中國保監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下稱《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四項:“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屬於交強險責任免除的項目,作為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然而,從交強險的立法設計來看,其保護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訂約的目的就是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獲得保險合同確定的保障。而此類訴訟的提起,正緣於保險公司怠於行使人身損害賠償義務,因此,作為對違背立法原意的懲罰,理應由保險公司對訴訟費買單。
同時,我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該法條的適用效力顯然優於《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四項,因此,司法實踐中,對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費用,法院通常判決由保險公司埋單。
保險公司作為被告或第三人,在訴前有拒絕理賠或拒絕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等情形的,應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
二、交通事故的管轄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管轄區域內發生的交通事故。涉外交通事故處理的管轄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管轄該道路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所管轄道路內發生的交通事故。
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決定,並通知各方。交通事故發生地管轄不明的,最先發現或者最先接到報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行救助受傷人員,進行現場前期處理。管轄確定後,由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時將案件移送其他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案情複雜、影響重大或者涉及公安機關人員、車輛的交通事故,可以申請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二十四小時內,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繼續處理的決定。案件管轄發生轉移的,處理時限從移送案件之日起開始。
當事人就交通事故的處理產生糾紛,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除此之外也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確實有必要提起民事訴訟的,起訴的訴訟費用一般是由原告預交,最後由敗訴方來承擔。在涉及到車險的情況下,由於情況不同,最終也有可能是由保險公司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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