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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方如何與對方索賠

交通事故受害方如何與對方索賠

在現在這個社會中,小汽車就像洗衣機一樣開始越來越普及了。那麼,伴隨着的也是無數的事故,以及在事故之後產生的矛盾等等。那麼,在車禍發生了之後,究竟應該如何讓對方索賠呢?這個就是比較重要的事情了。但是,在我們的實際生活當中,其實有很多的人都不知道怎麼進行正確的索賠,甚至有些人也不進行索賠,因此導致了自己利益收到了不小的損失。那麼,在交通事故中,受害方究竟應該如何跟對方進行索賠呢?

首先,在公安機關的交通部門出具了交通事故的認定書之後,如果並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話,那就可以先由辦理交通事故的辦案的警官來進行主持以及協調,如果説調解比較順利的話,就可以直接達成調解協議了。那在事故中的責任人賠償了之後,這個交通事故案件就終結了。

其次,那假如説在交通事故賠償中,雙方並不能就着賠償來達成一個共同的協議的話,那受害人就可以提起訴訟,並且直接進入到法院的訴訟程序:第一,收集交通事故中相關的賠償的證據,並且製作證據的目錄,然後起草起訴狀。接着再到有着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滿足起訴的條件的話,那麼,法院就接受並且開始受理審查這個案件,如果認為這個案件符合起訴的條件的話,那就在七天之內進行立案。第二,法院在立案之日開始的五天之內向被告送去起訴狀的副本,而被告需要在接收到起訴狀的副本的十五天之內提出答辯狀。第三,法院在確定了舉證的責任期限以及開庭的時間之後,交通事故的當事人雙方就在指定的時間期限之內提交證據。而在開庭之前,法院將會公告此次案件當事人的姓名、案件的原因自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在開庭之後,書記查明案件雙方的到庭的情況之後,就開始宣佈法庭的紀律自己審判長核對清楚當事人的實況,接着開始宣佈案由,審判的人員以及書記員的名單,並且告知訴訟的權利以及義務,並且詢問是否需要提出迴避申請的。然後,就開始進入法庭的調查階段。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此次交通事故律師來開始進行陳述。事故的證人來進行作證並且宣讀證人的證言,開始出示書證以及物證或者是視聽的材料,並且宣讀鑑定的結論,宣讀勘驗的筆錄,接着就進入了法庭的辯論的環節。原告或者是此次交通事故的律師來進行發言,被告則是進行答辯,然後還有第三人的發言或者是答辯。交通事故和對方又進行相互的辯論,然後審判長詢問各方意見。然後開庭審理結束。第四,在開庭的一段時間之後,法院公開判決,送達判決書,然後判決書就開始生效。第五,被告履行自己的賠償的義務,如果不履行,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