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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損害賠償的範圍有哪些?

一、道路交通損害賠償的範圍有哪些

道路交通損害賠償的範圍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規定的賠償項目應當按照實際情況確定並一次性結算費用。

道路交通事故原則上按照直接實際損失予以賠償即:對人身或財產造成多少直接經濟損失就賠償多少。但是人的生命健康受到損害其本身是不能用金錢折價的所賠償的只是由於生命、健康受到損害而引起的實際財產損失。因此在受害者勞動收入是家庭主要經濟來源的情況下遠不能補償其家庭的實際損失其家庭生活水平往往因此下降這種情況在一定時期是不可避免的。

該《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損害賠償分為以下兩部分:

1、因造成人身傷害引起的直接物質損失: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等。除了直接物質損失外對可能造成的間接損失(例如就業、升學、調整工資、住房等)則不在賠償之列。

2、財產直接損失:是指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財物損毀的實際價值包括車輛、財物、道路、設施和牲畜等。由直接經濟損失引起或牽連的其他損失是間接損失如:停工、停產損失等不在賠償之列。以上兩方面的損失如受害人具備採取措施避免損害擴大的能力而未採取措施致使造成的損害擴大的則擴大部分不屬於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範圍。當然並不是所有交通事故的責任者都必須負擔該《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的所有12項損害賠償項目而是要根據實際情況由公安機關確定承擔其中的哪幾種。就一起事故來説一般一個受害者不會出現12項賠償項目都有的情況。超出該《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項目則更不予以賠償。

因此,道路交通損害賠償的範圍只有因造成人身傷害引起的直接物質損失和財產損失,而對可能造成的那些間接損失是不會被賠償的,比如因此造成的就業、升學、調整工資住房、停工、停產的這些損失就不會被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