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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二次手術有誤工費嗎

車禍二次手術有誤工費嗎

車禍二次手術有誤工費嗎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所使用的前提為原告因傷致殘持續誤工,此時原告的誤工損失,實際上就是原告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造成的損失,這與傷殘賠償金的賠償內容是一致的。但傷殘賠償金與二次手術的誤工費是有差別的,殘疾賠償金賠償的是受害人客觀上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損失,而二次住院期間的誤工損失是在受害人有勞動能力或存在部分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因住院治療而無法勞動造成的損失。二者的賠償內容不同,不能用殘疾賠償金來代替二次住院期間的誤工損失。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其本意是誤工時間應以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為準,而計算至定殘前一天並非強制性規定,故該處用了“可以”。故原告姚某在二次手術住院期間的誤工費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最後,傷殘賠償金與二次手術的誤工費之間又存在一定交叉。這部分交叉所應獲賠的損失在傷殘賠償金中已經得到體現,故在二次手術誤工費中應該作相應扣減。如果不扣減這部分內容,將有違保險法的公平原則,有重複賠償的嫌疑。同時,原告所主張的誤工費是以其固定收入為標準來進行計算,如沒有固定收入,則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進行計算,如其不能證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參照審理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似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標準進行計算。

誤工費的賠償是在有效期裏進行的,因此自己可以按照有關的要求進行合理的處置,但是問題的關鍵的就是自己的申請的難度是較大,因為自己的需要結合手術的實際情況向有關企業進行陳述,如果處理不當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喪失一定的法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