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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交通事故處理的一般程序是這樣的
(1)主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於二人。現場出示《人民警察證》,告知被調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2)現場處置: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組織搶救傷員、
(3)勘驗、檢查: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拍攝現場照片,繪製現場圖,及時提取、採集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等,製作現場勘查筆錄;詢問當事人、證人並製作詢問筆錄
(4)交通肇事逃逸查緝:發生交通逃逸事故後,受害人應立即撥打報警電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負責查找肇事者、肇事車輛。
(5)檢驗、鑑定:酒精檢測、車速檢測、車輛技術檢測、車輛類型檢測、制動檢測、屍檢等
(6)事故認定: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以及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7)事故複核: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應在接到責任認定書後3日內書面複核申請,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複核結論。
(8)處罰執行: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事故責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並告知當事人的權利。
(9)損害賠償調解:
辦案人員應按規定對事故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調解。經調解,各方當事人達成損害賠償協議的,由辦案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並送達各方當事人;調解不成的,告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