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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能私了嗎

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能私了嗎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3條有關規定:發生死亡、傷人事故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未在報案交警勘察現場,收集證據後,不宜進行私下調解。事故發生造成人員受輕傷後,建議去醫院進行檢查三日後身體無礙時進行調解;傷勢較重的,建議在醫療終結後再行調解。實踐中常遇到這樣的情形,即事故發生時,當事人只是感覺身體某個部位不適,以為僅僅是軟組織挫傷而已,於是簡單對事故進行了“私了”。但是當天晚上或第二天傷情加重,甚至死亡。
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涉嫌刑事犯罪的,雙方可以對賠償事宜進行商談,也可以在交警主持下進行調解,爭取達到雙方滿意的結果,受害人爭取合理或者更高的賠償金額,肇事方獲得對方諒解,爭取酌定不起訴處理或者減輕量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