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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傷賠償生活費標準是否有規定

交通事故人傷賠償生活費標準是否有規定

一、交通事故人傷賠償生活費標準是否有規定?

交通事故中關於生活費的賠償標準沒有任何的規定,而且,生活費包括受害者在住院期間的伙食費,還有受害者家屬的被撫養人生活費這兩種不同項目的參考依據都不一樣,所以,生活費的賠償標準需要結合受害者本人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根據上述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計算主要以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為標準。所謂交通事故發生地,是指交通事故發生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院伙食費的賠償,以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為限,交通事故受害人只要有必要住院治療或者住院搶救,不論住院時間多長,均應當向其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

其計算公式為: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二、交通事故有哪些處理流程?

1、交通部門現場勘查。交警部門對現場勘查記錄經複核無誤後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為檢驗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相關證件。

2、交通部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交警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3、交通部門組織賠償調解。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後,如果事故當事人同意進行賠償調解,交警部門可以組織調解。調解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調解不成,填寫《調解終結書》,告知當事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申請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向人民法院起訴。委託律師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般在事故發生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各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調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決。

5、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判決的履行義務人沒有在判決或調解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賠償義務的,原告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局向賠償義務人強制履行賠償義務。

實踐中人們普遍理解的生活費其實就是住院伙食補助費,如果當事人想詢問的也是住院期間的伙食費的話,關於伙食費的賠償標準還是有規定的,伙食費需要參考當地公務員的出差補助標準來確定。在受害者都不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確切損失的情況下,不能隨意攀咬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