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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4死2傷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應當承擔哪些責任?

一起4死2傷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應當承擔哪些責任?

一、一起4死2傷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應當承擔哪些責任?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3、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在現實案件中,對於認罪態度好、積極賠償死者家屬經濟損失的被告人從輕處罰、或處以緩刑。

4、《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二、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1、死亡賠償金問題

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

2、《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賠償:

a.施救時產生的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等;

b.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

c.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其中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死亡前實際扶養的人,包括未成年子女、實際贍養的父母等

3、關於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關於造成死亡是否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由法官自由裁量。在司法實踐中,法官一般依據加害人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等為依據判定數額不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4、關於對受傷人員的賠償問題

對於受傷的人員,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人身損害賠償》規定,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交通事故無論是致人死亡或者是傷殘,肇事者都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在刑事責任認定時,因為是導致4人死亡1人受傷,這是屬於犯罪行為及其惡劣,所以應當以重罪論處;而在對受害人進行民事賠償時,則應當按照相應的賠償項目和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