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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過分要價處理技巧是什麼?

交通事故過分要價處理技巧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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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科技的不斷進步人們的出行也越來越方便,小轎車已經成為了每家每户的標準配置,因此很多城市的交通異常的擁堵,同時也會出現很多交通事故,在出現交通事故之後一般都會給受害者帶來一定的身體損害,那交通事故過分要價處理技巧是什麼?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交通事故過分要價處理技巧

交通事故的調解是一門藝術,其中涉及到複雜的利益協調過程,同時還要照顧到受害人的悲傷憤怒情緒,經過雙方當事人的討價還價過程之後,最後形成雙方當事人都能夠接受的最終解決方案,並就該方案的具體實施達成協議,即使到此時,也要考慮到雙方當事人在實行該方案的過程中,因為處理某個細節問題的分歧而中斷協議履行的風險,因此,交通事故的調解工作是一門具有高度藝術性的工作,具體來説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調解的提出:

調解是需要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的,只有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調解才可能進行,因此,必須由一方當事人首先提出願意調解的意向,並經另一方當事人認同,才有可能會有下面的調解工作,但在實踐中,提出調解意願的一方當事人往往不會親自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即使向對方當事人主動提出了該調解要求,也很難得到對方的響應,反而會讓對方當事人誤解為自己一方佔有道理,佔住強勢地位,從某種程度上反而會促使對方當事人抵制調解的意向加強,因此,這時選擇合適的調解機構(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或調解人(如律師)向對方提出較好,即使是調解人向對方提出願意調解的意向,最好也不要直截了當地以當事人名義提出,而應以律師身份或中間人的身份向對方提出調解的建議。如果是代表受害人一方提出調解,言語可以較為激烈一點,但是一定要以不激怒對方為前提,如果是代表加害人一方提出調解,首先最好是對受害人遭遇到的不幸表示同情,對其表現出來的較為激烈的言行表示一定程度的理解,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向其表示己方當事人的歉意。

(二)調解時間和地點的選擇:

一般來説,就加害人一方來説,越早調解越好,但是過早提出調解要求,很難得到受害人的響應,就受害人一方來説,調解則應該儘可能選在交警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製作完畢,車輛及其他財產損失經過正式評估機構評估,人身受到傷害的等傷口完全癒合並進行法醫鑑定之後提出較好,作為調解人,則應該充分考慮到上述各種因素,選擇合適時機,一般來説,應該選擇在交警隊出具了責任認定書,各種損失經過評估,受害人傷口痊癒之後提出,這樣做至少有如下兩個方面的好處:

1、事故雙方經過一段時間調整情緒,從事故造成的心理壓力中解脱出來,能夠從相對較為理性的角度心平氣和的考慮事故善後處理問題,為調解成功的提供了平實的心理基礎;

2、此時提出調解,對事故造成的各種損失容易評估和計算,雙方的權利無狀態一目瞭然,為調解的成功提供了現實基礎。

選擇調解的地點也很重要,交警隊、律師事務所、村委會、甚至是其他公共場所如茶館等都可以作為調解的地點,需注意的是,調解地點一般不能夠選擇到一方當事人家裏或一方當事人享有絕對控制權力的地點進行,因為在那種環境下進行的調解,由於雙方力量的失衡,往往會演變成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清算”和報復,而根本無法進行心平氣和的協商和談判。

(三)確定談判小組成員:

進行調解時,必須組成有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談判小組,如果本人因各種主客觀因素不能夠參加的,也應該派其成年親屬或書面委託律師或其他人員參加,調解時人員不宜過多,一般由每一方當事人派一至兩個代表參加為宜,而且必須指定其中一個人對該事故處理負有全責。

實踐中,有的當事人為了預防各種突發事件或抱有其他不良目的,常常三五成羣結夥而來,而且,也沒有指定負責的人員,這時,作為調解人員,就應該從公平的角度出發,由各方當事人選出一至兩名代表參加談判,其他無關人員應該勸離談判現場,以免影響談判的正常進行。談判小組的人員結構(指當事人只有兩方時的情形) 以四至六人為最佳,即雙方當事人本人,再加上其代理人或懂法律事務的親朋好友一至兩名。

(四)調解談判的程序:

調解談判雖然可以採取較為靈活的程序,但是也應該遵循一些基本的規律,方能取得較好的效果。

1、首先由談判小組成員中的律師或雙方認可的享有較高威望的成員就這次談判的有關事項做出説明,宣讀交警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同時確定談判的基本規則和期望通過談判所要達到的效果。並徵求雙方當事人對談判規則的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應即協商解決,雙方一致同意後,即按該規則進行。

2、由各方當事人闡述意見。一般按照先由受害人及其代理人、然後加害人及其代理人的順序依次闡明,在一方發言時,其他人應該保持安靜,如果對該發言有不同看法,可以作相應記錄,在輪到自己發言時,可以進行辯駁,如有中途打斷髮言的情形出現,調解主持人或律師應及時制止。

3、舉證和質證。在雙方當事人闡述了對事故的基本意見和看法之後,下一步就是要提出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持,一般按照先由受害人提出證據,加害人反駁的;再由加害人提出證據,受害人反駁的順序進行。

4、各種損失費用的計算。經過上述的舉證、質證階段,受害人所受的各項損失費用已基本明晰,這時可由律師或相關的專業人員對該損失費用進行加總和計算。

5、利益協調。這個階段是調解的核心階段,因為任何一項調解最終的成功,都有雙方當事人相互體諒、相互妥協的過程,儘管經過了上述的舉證、質證和損失的計算過程,但有些損失是無法通過計算得出來的,需要考慮各種綜合因素,當事人相互協商確定,比如精神損害費用的計算,比如當事人由於主客觀因素影響暫時無法舉證證明的有關損失的費用等等。

6、製作簽訂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就事故損害賠償數額等事宜的重要條款達成一致後,可由律師或相關的法律工作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達成協議的情況製作調解協議書,協議書草稿製作後經雙方當事人驗看後,再製作正式文本,並由雙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協議書上簽字。

7、調解協議的履行。協議的履行期限、方式應該首先在調解協議中明確,雙方當事人應該嚴格按照該協議履行,並最好在律師或調解主持人的監督下履行。

(五)調解談判中需考慮的幾種因素:

1、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對於索賠方來説,應該充分考慮到對方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能力,並提出適當的調解方案,如果提出了一個對方根本就無法接受的過分高於的調解方案,很有可能會嚇跑對方,使調解中途夭折,當然這也並不是就説,當事人就不能夠提出較高的要求,只是提出要求的方式可以選擇比較委婉的方式。而且在雙方當事人互不瞭解的情況下,短期內也無法弄清對方的經濟狀況,不妨提出較高一點的要求,如果對方實在無法接受,則可主動撤出調解,因為在這時,如果對方有調解的誠意,它可能反而會出面挽救。

2、選擇通過其他途徑解決上述問題的風險和負擔。調解解決交通事故並不是唯一的方式,當事人可以考慮其他方式解決,並對其中的風險和負擔進行評估,一般來説,通過調解解決交通事故較為簡便,成本較低,但如果對方當事人提出了過分的要求,致使自己通過選擇調解解決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則應該正確衡量自己通過其他維權途徑能夠達到什麼目的,並比較兩者之間的優劣,最終作出正確的選擇。

3、欲達之目的和能達之目的之間的權衡。對有些當事人來説,能夠爭取更多的賠償是其最大的目的,而有些當事人並不在乎賠錢的多少,而以通過訴訟或其他方式出一口心中的惡氣為目的,不同的目的也就決定了會選擇不同的維權方式,高明的調解人員也就會根據對方的目的調整相應的調解方案。

(六)利益協調步驟中應注意的問題:

1、既然雙方當事人已經抱定了通過相互妥協的方式調解解決問題,就應該明確並強化這一目的,一切以問題的妥善解決為中心,而不應糾纏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和賠償中的具體細節問題,儘量使談判過程簡化。

在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一些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無論是對於受害者還是肇事者都會造成一定的損失,有時候我們還會遇到一些過分要求賠償的情況,其實在解決這些問題的時候把握好技巧依法來解決能維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