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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交警怎麼不放車

交通事故私了交警怎麼不放車

交通事故發生,報案後交警隊將會立案,按照辦案程序依法辦案。雙方之間的人員和財產的損失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解決即私了後雙方在賠償協議上簽字交給交警。交警在事故發生後暫扣車輛和扣押證件是法定行政強制措施。不僅僅是雙方之間的財產損失等糾紛問題,也會有其他的情況導致無法及時放車,例如: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沒有隨車帶上機動車的行駛證和自己的駕照,偽造相關證件嫌疑的、沒有按照國家的規定為機動車投保交強險的、超載行駛的、有被盜搶現役的、有拼裝改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拒絕接受罰款的、有違法違規行為未處理的情況等等,都是交警明確扣留機動車的原因。不同的扣車原因交警的處理方式都會不一樣,導致扣車期限也會有所不一。

一般情況下,事故車輛被扣留的期限不超過25天,主要是有20天的檢驗時間,格外還要算上5天的通知取車期限。如果有特定情況經身上一級公安部門批准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鑑定延長期限時,事故車輛被扣留的期限最多不能超過65天。

如果車主確定被扣車輛沒有任何違規違法、交通事故不造成其他人員傷亡以及公共設施損壞的情況下,上交賠償協議後交警在法定期限內不放車則會構成違法扣留,此時車主應當保存好車輛扣留的憑證,在超過法定的扣車期限後,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公安機關部門予以放行,如果不成則可以再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交警隊對此期間內的停車費、交通費以及誤工費等進行賠償。如果車輛在被扣期間內有損壞也可要求相關部門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