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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被扣了怎麼取車?

一、摩托車被扣了怎麼取車?

摩托車被扣了怎麼取車?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來接受處理,並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規定: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被扣留的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並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二、擴展資料

交警扣留車輛後發生的相關費用處理: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如果車輛被扣押的話按照交警部門指定的時間帶上行駛證進行處理,將所需要繳納的罰款繳納之後。按照既定流程就可以將車輛取出來。對於測量被口如果當事人一定要在規定期限前往交警部門將所扣押的相關車輛取出了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