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反悔時間有嗎
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説,一般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後,確實是給事故當中的一方當事人造成了人身上的損害,當事人與肇事司機達成“私了”的協議之後,其內容確實是存在了重大的誤解,或者是本來就不是公平的,那麼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是有關的仲裁機關提出請求,對其協議作出變更或者是撤銷的要求。
如果説在一次交通事故之後,此事故是由公安機關裏邊的交管部門主持,讓雙方當事人達成了所謂的“私了”的協議的話,它具不是屬於人民調解的性質了,也不是屬於在訴訟程序當中的調解,所以它是不具備有民事合同的相關性質的。所以一方的當事人如果反悔的話,或者是另外一方當事人已經按照達成協議開始履行相應義務,而又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法院也是會按照相關法律進行受理的。但是入股該訴訟提起之時,其中的一方當事人已經將自己的義務履行完畢,並且這之間的債權或債務關係也已經因為義務的履行完成而消滅的話,在沒有其他特殊理由的情況下,法院是會對其訴訟的請求進行駁回的。
通常情況下,在發生了交通事故之後,損害賠償這一問題的結局方式都會有兩種:
第一種就是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就賠償達成一致的協議,也就是“私了”;
第二種就是直接通過訴訟的手段,讓法院來進行調解或者是判決。在實際的交通事故中,“私了”是一種省時間、省精力,而且成本還比較低,獲得賠付的時效也比較快,是一般程度的交通事故中當事人的優選。
但是,在實際上的交通事故中已經私了但是後來又反悔的情況一般有三種:
第一種當時雙方當事人對於事故的事實並沒有發生爭議,但是在達成了協議之後,又出現了新的損失,而造成了一方返回的情況;
第二種是雙方的當事人在達成了協議之後,其中有一方立馬就反悔的情況;
第三種則是因為達成了協議之後,其中有一方卻一直不履行相應的義務。
在通常情況下來説,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賠償協議,是應該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的,雙方當事人應該要按照約定好的自覺履行。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法律行為是否具備一定的效力主要是取決於:
一是該行為人是否具備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二是當事人的意思的表示是否是真實自願的;
三是行為的內容是否會違反法律,傷害社會公共的利益。
如果這三方面的條件都沒有問題的話,那麼應該要認定雙方當事人所簽訂下來的的損害賠償的協議確實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這一簽訂協議的行為也是有效的並且受法律保護的民事行為。
即使雙方約定好的關於賠償的數額是與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有所出入的,也應該是要受到保護的,根據誠實守信一類的原則,雙方的當事人都應該要受約定好的協議的約束,不能隨意就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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