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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險索賠的時效?

交通事故保險索賠的時效?

交通事故保險索賠的時效:

1、《民法典》188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新保險法》26條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收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2、《新保險法》第16條第7款: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新保險法》65條第3、4款: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人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人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保險。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索賠期限有關問題的批覆》(保監復[1999]256號):根據《保險法》第26條的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收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內不行使而消滅。對於責任保險而言,其保險事故就是第三人請求被保險人承擔法律責任,保險事故發生之日,應指第三人請求被保險人承擔法律責任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