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處理由誰監督?
一、交通事故的處理由誰監督?
交通事故的處理由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監督,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一章的規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督察,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依法嚴格公正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及其他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查處。
二、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標準是怎樣
1、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先立即報警,如果設備受損的標明事故車輛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交通警察到達現場後製作事故認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如果不適用調解的,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情況後交付當事人。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應記載當場進行調解的處理情況:
(1)如果調解達成協議的持事故認定書,向保險公司索賠。
(2)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達成協議不履行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再向保險公司索賠。
2、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
應自行撤離現場,然後在填寫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內容的協議書或者文字記錄,共同簽名;自行協商賠償數額及賠償方式。
如果經協商未達成協議就立即報警。
(1)如果達成協議不履行: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實行賠償後,持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索賠。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在日常生活當中,發生交通事故之後是學校由交警部門的工作人員對此出警並且依法處理相關的事項,當然了,也是有相關的人員對此進行監督的,比如説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或者是上級公安機關,都是有權利對於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活動進行監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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