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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車主不賠償應該如何處理?

交通事故車主不賠償應該如何處理?

一、交通事故車主不賠償應該如何處理?

發生車禍對方不賠償的解決方式為:當事人能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賠償,起訴時需要收集相關的證據,然後攜帶起訴狀、證據、身份證等材料向被告住所地或者交通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發生交通事故後,需要進行責任認定,如果確實是車主的責任的,需要對當事人的損失進行賠償,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在事故認定後依法主張,協商不成,可以起訴。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交通事故賠償的程序是怎麼樣的?

(一)調解: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訴訟:

一審

1、起訴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3)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對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的10日內可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5)案件受理後,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2、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後生效(注意:現在修改了,只要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就生效,而不是在領調解書時才生效)

(6)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

(7) 向法院告申庭提出再審申請

(8)未達成調解協議

(9)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10)同意判決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11)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綜上所述,機動車駕駛人交通肇事後不承擔賠償責任,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判決,判決結果不執行的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如果經人民強制執行仍然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人民法院會依照法定程序中止執行,等到責任人具備執行能力條件時再啟動賠償判罰程序,但是如果責任人始終沒有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法院會終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