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後車輛損失該怎麼鑑定?
一、交通事故後車輛損失該怎麼鑑定?
1、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和物品,由公安機構統一保管,經檢驗、鑑定後,委託價格事物所進行損失價格鑑定。進行車物價格損失鑑定時,各方當事人應到場,涉及保險的車輛和物品,當事人還應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無故不到場的,按缺席論處)。
2、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原則上在事故發生後7日內作出鑑定結論。如情況特殊,經批准可延長7日。
3、當事人對經確認後的鑑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書》後5日內,向交警支隊交宣處事故科申請重新鑑定;並在10日內作出重新鑑定結論。
4、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後生效。
二、交通事故訴訟需準備材料有什麼?
1、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傷殘的,應提交《傷殘鑑定報告》;在公安機構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未作傷殘鑑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應提交書面申請,要求人民法院作傷殘鑑定。根據傷殘評定的等級,要求對方賠償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2、因交通事故造成殘疾的,需要配製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提交醫院的證明,憑醫院的證明按照普及器具來計算殘疾用具費。
3、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的鑑定,簡稱“三費”鑑定。在公安機構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未作“三費”鑑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應提交書面申請,要求人民法院作“三費”鑑定,根據鑑定的報告要求對方誤工費、護理費和營養費。
4、醫療費的憑據,是指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
5、處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費、住宿費等憑據,包括其親屬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費、住宿費折憑據及誤工費證明。
交通事故中車輛受損經檢驗、鑑定後,要按照損失賠償,出現交通事故,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提供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受害者的傷殘鑑定報告,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憑證,處理交通事故時的住宿費憑證,受害者誤工費的憑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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