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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致人死亡後逃逸,該如何定性和處罰嗎?

車禍致人死亡後逃逸,該如何定性和處罰嗎?

一般交通事故的發生就會伴隨重傷或者死亡,有一些人可能會選擇不負責任,掉頭就跑,這就是交通肇事然後逃逸,造成了交通事故後逃跑導致了人死亡的,就是很嚴重了,處罰也比較嚴重。就需要看具體情況是怎樣的,來確定罪行和用的刑法。

按照相關的規定,如果造成了車禍,導致人死亡了,最後又逃逸的,可以分為幾種情況:

1、發生車禍之後,當場就造成了人員死亡,根據《刑法》裏面的相關的規定,可以確定是交通肇事逃逸的罪名。具體還可以以車主的具體心態來劃分。

(1)如果車主持就是故意要製造車禍的,而且導致人員當場死亡,之後還逃逸的,就犯了故意殺人的罪,還會和交通肇事罪一起來處罰。

(2)如果車主不是故意的,是由於過失才導致了車禍的,而且逃跑的時候也不知道會導致人員死亡,也會構成交通肇事之後逃逸的罪名,而且還會被處三到七年的有期徒刑。

2、車禍發生後,受害人生命垂危,因為車主的逃逸行為所以最終死亡,此時車主的行為觸犯了逃逸後致人死亡的罪名。對於生命垂危甚至可能因此死亡的受害者,車主卻不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對被害人進行救助,採取放之任之的態度,使受害者失去了被救助的機會,因此無論是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或是刑事責任都要比沒有逃逸嚴重得多。

3、發生車禍以後,如果可以拿出證據證明就算是車主救助了受害者,也不能把受害者救活的,車主的行為就不能夠被認定為逃逸後導致人死亡來量刑。要想逃逸後導致人死亡不成為犯罪,要滿足以下的條件:

一是應為。也就是車主需要對受害者有救助的義務和救助的行為。

二是能為。也就是車主可以實現救助,就是説有條件可以實現救助。

三是不為。也就是説因為車主沒有救助的行為,才造成了受害者死亡。但是如果是車主立馬將受害人送到醫院救治,最終也沒能搶救成功,就是説明了死亡的結果是不可避免的,就不會構成逃逸後導致人死亡的罪行。

四是等價性。也就是説車主的逃逸和殺害的行為是等價的,什麼也不做還是會導致受害人的死亡。

所以,不能簡單的對車主判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要根據其他規定,處以三到七年的有期徒刑。

車主在車禍造成人員重傷後,害怕承擔責任,就故意把被害人藏起來的,就等同於犯了故意殺人罪。

所以,相比較來説,逃逸以後導致人員死亡要比交通肇事以後逃逸的罪行重些,當然,故意殺人罪就更重,要區分不同情況會處於哪些不同罪刑,可以找專業的律師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