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判緩刑的情況有哪些
一、交通肇事罪判緩刑的情況有哪些
(一)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觀上出於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罪過輕重有別,應對罪過輕、較輕的人適用緩刑,罪過重、較重的不宜適用緩刑。
對罪過大、罪過較大造成事故的應予以實際處罰,判實刑,不宜判緩刑。
對於主觀罪過小、罪過較小的肇事案件,因為他們主觀心態是沒有預見到會發生事故或已經謹慎注意而注意力度不夠,對他們處罰重沒有實際意義,結合其他條件,可以考慮適用緩刑。
(二)肇事的被告人除罪過小、罪過較小,還應當具有悔罪表現。
1、肇事後是否主動報警、積極施救、保護現場、將損失限制在最小。
2、肇事的駕駛員要能夠實事求是的向事故處理部門陳述肇事的具體情況、原因,不推卸責任,不違心規避法律。
3、交通肇事的駕駛員及其家人要能夠積極賠償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損失。
二、交通肇事罪構成條件是什麼
1、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人只要從事機動車、船舶駕駛的,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當然實際中主要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包括從事公路交通運輸、水上交通運輸的人員,以及對上述交通運輸的正常、安全運行負有職責的其他有關人員。
2、行為人主觀上是出於過失。如果行為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則應按其他有關條款定罪量刑,不能適用本條。
3、行為人必須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法規的行為。這裏所説的“違反交通運輸法規”,是指違反國家有關交通運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各種規定。
4、交通肇事罪繫結果犯,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了重大事故,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才能構成本罪。這一點是區分交通肇事罪與一般交通事故的主要標準,如果行為人違反有關交通法規的過失行為未造成上述危害後果的,就不構成犯罪。而應按交通事故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適用緩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經被判處刑罰的前提下,再考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認定其放在社會上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是否執行刑罰。如何準備把握使用,關鍵在於怎樣來認定已經判刑的罪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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