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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如何認定交通事故逃逸

一般如何認定交通事故逃逸

一、一般如何認定交通事故逃逸

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標準有發生事故以後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等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以上八種行為可以認定為交通事故逃逸行為,並在一些情況下可以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方法有什麼

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人,應儘快將其抓捕歸案。因為交通肇事者為交通事故的最終賠償責任,即使其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公司也僅在交強險的責任賠償限額範圍予以賠償,超過部分仍有肇事致害人承擔。抓捕肇事逃逸者可以通過採取以下方式進行:

(1)啟動查緝預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管轄區域和道路情況,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預案。發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交通事故現場痕跡、遺留物等線索,及時啟動查緝預案,佈置堵截和查緝。

(2)發佈協查通報或社會公告。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發協查通報、向社會公告等方式要求協查、舉報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偵破線索。發出協查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告時,應當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實、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情況、特徵及逃逸方向等有關情況。

(3)部門間緊密合作。接到協查通報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佈置堵截或者排查。發現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嫌疑車輛的,應當予以扣留,依法傳喚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與協查通報相符的嫌疑人,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辦理移交。

交通事故逃逸一般指的是發生了交通事故以後行為人逃離現場的行為。被判斷為交通肇事逃逸罪並且相關情節比較嚴重的,會被判處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如果相關交通肇事導致他人死亡的話,則會被判處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公安部門進行相關的緝拿活動,並且在社會發布緝拿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