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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交通肇事逃逸緻扣多少分?

關於交通肇事逃逸緻扣多少分

關於交通肇事逃逸緻扣多少分?

按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分別視有關情形予以處罰:

1、對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的規定,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2、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並且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第2款的規定,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交通肇事後逃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3條規定,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這裏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

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解釋》,“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上對“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書認為,“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限於過失,因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為保持犯罪構成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度也應是過失。故《解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交通肇事罪,這個我們都知道的,一般都是行為人違章之後,因為過失導致的一些交通事故的發生,但是交通肇事一般都會伴隨着逃逸的行為,很多人肇事了之後,因為害怕追究刑事責任就逃逸了,逃逸是會加重對行為人的處罰的,所以小編建議及時自首。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