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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判多少年?

一、交通肇事逃逸判多少年?

交通肇事逃逸判多少年?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並非所有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均需承擔刑事責任,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必須以構成交通肇事罪為前提條件。

1、《刑法》第133條規定的“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②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③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④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⑤嚴重超載駕駛的。

2、刑法第133條規定的“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二、肇事逃逸的性質

關於逃逸行為的法律性質,刑法理論上認識不一,主要有三種觀點:

一是“罪後表現説”,認為交通肇事後又逃跑和受重傷的被害人後來又死亡,這二者之間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為的繼續,死亡是重傷後在特殊情況下的必然結果,行為人對被害人可能進一步引起的後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這一心態沒有與進一步的行為相聯繫,也就沒有獨立意義,或者説,逃逸的實質是行為人在趨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結果進一步加重的條件;

二是“獨立行為説”,認為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是獨立的犯罪行為,因此應實行數罪併罰或者按吸收犯處理;

其三是“分別情況説”,認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為人在犯罪後逃逸並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如果是在過失支配下進行的,就不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進行的,就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

綜合上面所説的,肇事逃逸只要條件一旦構成,那麼必定就會被判處刑法,而判處的刑法就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執行,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違法者可以得到應有的處罰,所以,案件的審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一定要合理、合法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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