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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交警處理程序

如在道路運輸中出現交通肇事,交通事故等情況需第一時間電話通知交通執法部門處置,而交警針對交通肇事的處理程序是由嚴格的法律法規和交警工作職責流程的。

交通肇事交警處理程序

一般情況下按以下程序進行處置:

1、報案受理

交警部門在轄區內發生的交通肇事事故,應第一時間受案處理。

2、到達現場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後,第一時間派交警趕赴現場,如有人員傷亡,肇事車輛起火等情況發生,需同時通知醫院,消防等部門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其後交警主要負責勘查現場,詢問現場人員情況,詳細記錄,必要情況下帶領交通肇事當事人查看監控錄像,為下一步的責任認定收集資料。

3、責任認定

在詳細收集資料,明確查清交通肇事發生的原因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運輸和國家的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作出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事實認定,並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4、裁決處罰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責任認定的基礎上,對交通肇事責任人依法依規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

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和各地區的賠償標準,交警所出具的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作為主要的責任比例認定依據,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進行賠償,需要清楚的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濟賠償的調解,不是解決交通肇事事故糾紛的必要法律程序,由事故雙方當事人決定是不是需要調解。在工作的職責範圍內的,交警徵求雙方當事人意見認為有必要調解的,在此交通事故辦案交警的主持下進行調解,調解的時間和地點由雙方當事人的意見確定。如雙方當事人能協商一致,達成書面的協議,則調解完成。

一般在三十天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主管機構書面申請延長十五天期限。

調解起始時間分為三種情況:

1.導致傷殘的,期限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開始計算;

2.導致死亡的,調解時間從喪葬事宜結束之日開始計算;

3.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時間從確定損失數額之日開始計算。如調解達成協議,交警部門製作調解書,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參與調解的人員簽名,加蓋交警部門印章後才能生效。調解期限時間之後,對未能達成協議的,交警部門製作調解終結書,由參與調解的辦案人員簽名,加蓋交警部門印章,分別送交相關當事人。不參與調解的,或達成協議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另外的當事人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請求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