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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超速百分之50的處罰是什麼?

一、國道超速百分之50的處罰是什麼?

國道超速百分之50的處罰是什麼?

國道超速百分之50的處罰,是直接記過十二分,罰款二百元;超過限速達到百分之二十到五十的,扣六分,罰款二百元。然而,超速罰款的標準已經發生變化,不是什麼超速都會罰款扣分。限速低於60km/h的,只要超速沒有達到限速的百分之五十就不需要扣分罰款,如果低於限速的百分之十的不會被扣分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2、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3、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4、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5、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6、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7、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8、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於事故處理的規定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十一條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鑑定。鑑定結論應當由鑑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國道上存在超速的行為是屬於嚴重的違章行為,可能造成了嚴重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交警部門來進行認定,存在危險駕駛等行為還需要追究有關刑事責任,當事人在受到處罰後要及時處理有關違章的行為,避免造成了嚴重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