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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員可以闖黃燈嗎?

一、駕駛人員可以闖黃燈嗎?

駕駛人員可以闖黃燈嗎?

駕駛人員不可以闖黃燈,但闖黃燈不是闖紅燈,這二個性質不同。所謂闖黃燈是指當前方的交通信號燈是黃燈時,車輛沒有停止而是繼續向前通行的行為;這個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來看,是不算違反交通法的。所謂闖紅燈是指當前方的交通信號燈是紅燈時,車輛沒有在停止線以內停車,而是繼續通行的行為。這個闖紅燈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來看,是違反交通安全法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於道路通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並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第二十六條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誌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誌。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佔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並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對於駕駛人員存在闖黃燈的行為,顯然是屬於極易發生嚴重的責任事故的情況,涉及到有關事項的處理上,還需要基於實際的涉案事實後果來進行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或者交警部門來進行處理。

標籤:駕駛人員 黃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