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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算違章停車的行為?

一、怎樣算違章停車的行為?

怎樣算違章停車的行為?

算違章停車的行為有:

1、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和標線的路段停車;

2、在非機動車道或人行橫道停車;

3、在設置有隔離設施的路段或施工地段停車;

4、在交叉路口、鐵路道口停車;

5、在高速公路中、急彎路停車;

6、在特定的專用車道停車;

7、不按規定停車等。

二、對於違章停車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禁停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後,立即駛離;

(六)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第六十四條 機動車行經漫水路或者漫水橋時,應當停車察明水情,確認安全後,低速通過。

第六十五條 機動車載運超限物品行經鐵路道口的,應當按照當地鐵路部門指定的鐵路道口、時間通過。

機動車行經渡口,應當服從渡口管理人員指揮,按照指定地點依次待渡。機動車上下渡船時,應當低速慢行。

第六十六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執行緊急任務遇交通受阻時,可以斷續使用警報器,並遵守下列規定:

1. 不得在禁止使用警報器的區域或者路段使用警報器;

2. 夜間在市區不得使用警報器;

3. 列隊行駛時,前車已經使用警報器的,後車不再使用警報器。

有關違章停車的具體認定和處理,是需要由交警部門根據實際的違章行為和事實來進行認定的,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造成了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的,是需要嚴格按照上述法律中規定和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辦理的,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標籤:停車 違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