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法罰款滯納金怎麼算
一、交通違法罰款滯納金怎麼計算
交通罰款滯納金是超過規定繳納期限,向繳款人徵收的一種帶有懲罰性質的款項,超過15天不處理的,從第16天起開始收滯納金。滯納金是每天收取應繳罰款的3%,上限是不超過應繳罰款。
滯納金不能超過罰款本金,即最多罰1倍的滯納金。
1、到期不繳納罰款每日按3%加處罰款
所謂的交通罰款滯納金是指,超過規定繳納期限,向繳款人徵收的一種帶有懲罰性質的款項,一般是按超過規定期限的天數,每天徵收應繳款金額一定的百分比。簡單地説,交通罰款超過期限,每天要交一定比例的罰款。
交警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條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2、超過15日開始計算滯納金
如果車主違法被交警抓到現行,當場出具罰單,車主就必須在15日之內到銀行繳清罰款,超過15天,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計算滯納金,滯納金不能超過罰款本金,即最多罰1倍的滯納金。違法處理大廳開具罰單的,同現場開單處罰方式相同。
針對非現場處罰,被電子警察拍到或違章停車後被交警貼單,這種情況對滯納金的逾期限制並不嚴格,一般在一個記分週期之內處理完畢即可。
3、三次以上違法未處理將扣雙證
1.如有記分的違法行為,駕駛證在記分週期結束後不會被清零;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週期;
2.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檢驗合格標誌前應將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完畢;
3.三次以上交通違法未處理將扣留駕駛證、行駛證,十次以上扣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109條規定:交通違法者自領到交通違法憑證15日內必須到有關部門接受處理或罰款,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從第16日起每日按罰金的3%收取滯納金。
公安部發布了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徵求意見稿)》,其中一條為交通違法罰款滯納金不得超過罰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條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但未對加處罰款的上限作出規定。實際執行中,當事人一旦延遲交納罰款,就可能出現加處的罰款數額大於原處罰款數額的情況。其中有相當多的人是因為不知道自己已經有違法行為被處罰,或因客觀原因沒能及時繳納的。
公安部公佈的《規定(徵求意見稿)》中,增加了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的規定。
關於交通違章,如果現場單超過15天沒有繳款,從第16天起每天產生罰款金額3%的滯納金,直至交款為止,但是滯納金不會超過罰款金額本身。違章超過3單以上未處理的,交警核查到,會被扣證,情節嚴重的還會被扣車。現場單沒有處理的,駕駛員的駕駛證要換證、補證或轉證都不能辦理;發生事故、車損等,都將得不到車輛保險公司的理賠;不能通過車輛年審、季度審和綜合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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