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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税計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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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税計算依據

汽車購置税是指對在我國境內購置規定車輛徵收的一種税種,車輛購置税減半的政策一出台,購車的人就多了。但車輛購置税的計算有着嚴格的計算要求,只要根據車輛購置税計算依據就能很快計算出對應車輛的購置税的具體數額。感興趣的朋友,可以隨小編一起了解下。

一、車輛購置税計算依據

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6]479號)對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樣進行修改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確定車輛購置税計税依據的通知》(國税函[2006]1139號)明確了“不含增值税税款的車輛價格”的計算方法。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納税人銷售貨物不含增值税的銷售額的計算公式為:

銷售額=含税銷售額÷(1+增值税税率或徵收率)

主管税務機關在計徵車輛購置税確定計税依據時,計算車輛不含增值税價格的計算方法與增值税相同,即:

不含税價=(全部價款+價外費用)÷(1+增值税税率或徵收率)

(二)《車輛購置税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税務總局令第15號)附件1《車輛購置税納税申報表》填表説明第12條第(1)款修訂為“境內購置車輛,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不含税價欄)填寫”;第(3)款修訂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的車輛,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不含税價欄)填寫”。

二、汽車購置税怎麼算

汽車購置税税率:目前税率為10%

應納税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税額=計税價格×税率(如果低於國税總局頒佈的最低計税價格則按國税總局規定的最低計税價格計徵)

計税價格=增值税的税前金額,而增值税税率17%

具體公式: 新車購置税額=購車價格(含税價)/1.17(增值税率17%)*10%。

舉例:8萬元新車購置税=10%*80000/(1+17%)=6837.6元。(簡單來説就是用車輛的發票價格除以1.17,再乘以10%。)

三、汽車購置税計算注意事項

1、納税人購買自用應税車輛的,應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税;進口自用應税車輛的,應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税;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税車輛的,應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税。

2、辦理車輛購置税納税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納税人身份證明;

(2)車輛價格證明;

(3)車輛合格證明;

(4)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一般是購買的車險證明】

3、進口車輛納税公式:

計税價格=關税完税價格+關税+消費税

四、車輛購置税新政策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修改《車輛購置税徵收管理辦法》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國家税務總局決定對《車輛購置税徵收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國家税務總局定期編列免税圖冊。車輛購置税免税圖冊管理辦法由國家税務總局另行制定。”

本決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車輛購置税徵收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佈。

(2015年12月2日國家税務總局令第33號公佈根據2015年12月28日《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修改〈車輛購置税徵收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税收徵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車輛購置税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車輛購置税的徵税、免税、減税範圍按照車輛購置税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納税人應到下列地點辦理車輛購置税納税申報:

(一)需要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的納税人,向車輛登記註冊地的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

(二)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的納税人,向納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

第四條 車輛購置税實行一車一申報制度。

第五條納税人購買自用應税車輛的,應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税;進口自用應税車輛的,應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税;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税車輛的,應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税。

第六條 免税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條件消失的,納税人應在免税條件消失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税務機關重新申報納税。

免税車輛發生轉讓,但仍屬於免税範圍的,受讓方應當自購買或取得車輛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税務機關重新申報免税。

第七條 納税人辦理納税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税納税申報表》(以下簡稱納税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納税人身份證明;

(二)車輛價格證明;

(三)車輛合格證明;

(四)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免税條件消失的車輛,納税人在辦理納税申報時,應如實填寫納税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發生二手車交易行為的,提供納税人身份證明、《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和《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以下簡稱完税證明)正本原件;

(二)未發生二手車交易行為的,提供納税人身份證明、完税證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證明資料。

第九條 車輛購置税計税價格按照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税人購買自用的應税車輛,計税價格為納税人購買應税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二)納税人進口自用的應税車輛:

計税價格=關税完税價格+關税+消費税

(三)納税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税車輛,申報的計税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税車輛的最低計税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税價格為國家税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税價格;

(四)納税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的應税車輛的計税價格,主管税務機關參照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最低計税價格核定;

(五)國家税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税價格的車輛,計税價格為納税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註明的價格。有效價格證明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税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税車輛的計税價格;

(六)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計税價格為納税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註明的價格。納税人無法提供車輛有效價格證明的,主管税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税車輛的計税價格;

(七)免税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税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税價格以免税車輛初次辦理納税申報時確定的計税價格為基準,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税價格為免税車輛的原計税價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計税價格為0。

第十條價外費用是指銷售方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集資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存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保管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銷售方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税、車輛牌照費。

現在國內汽車市場行業發展的越來越壯觀,消費水平正逐步提高,購車的需求也越來越強大,對於車輛購置税計算依據是這些車輛消費者比較關心的,同時,消費者對於購置税的優惠也非常關注。如果還想了解有關購置税優惠的內容,可以繼續閲讀延伸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