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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司法鑑定費保險公司是否賠償

交通事故司法鑑定費保險公司是否賠償

賠償。鑑定費是當事人在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中的開銷之一,列入賠償總額。

《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交通事故案件賠償的範圍有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被侵權人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者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處理喪事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時已超過前款規定的時間,調解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調解開始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