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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庫房出租協議

民爆庫房出租協議

民爆庫房出租協議

甲方:

乙方:

乙方在鶴壁地區進行露天石灰石礦山開採,需要租用甲方民爆器材儲存庫存放民爆物品,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標準的民爆器材儲存庫,負責儲存與保管乙方爆炸物品。

2、租用時間為2011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止。

3、租賃費:倉儲費為每月5000元。乙方每半年向甲方交納一次租賃費。

4、乙方所儲存的民爆物品由乙方自行負責購買、運輸、發放、配送及清退。庫區內的安全由甲方負責,出庫後安全由乙方負責。

5、乙方對民爆器材的使用、發放、配送、清退回庫等要嚴格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相關管理規定,並接受甲方的管理。

6、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