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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號碼租賃協議

手機號碼租賃協議

手機號碼租賃協議

甲方:

乙方:

經協商,甲乙雙方自願達成以下租賃協議:

1.甲方願將手機號碼出租給乙方,押金為元,租金為元/月,一次性到賬話費為元,分月到賬話費為元,最低消費元/月,最低消費到期日為,租賃期為個月(至),租賃期結束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優先享有該號碼的租賃權及購買權,須提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申請,重新簽訂租賃協議。

2.乙方每月28號前須按時足額支付次月租金,28號前未完成租賃款項支付的,甲方有權辦理停機。延期____日內買家有權申請開通,但需支付50元/天的違約金。延期____日以上(不含____日)甲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並立即收回號碼,乙方所繳納的押金、租金、話費等不予退還。

3.協議期內,甲方擁有號碼的所有權,乙方擁有租賃號碼的使用權;乙方可將號碼用於,不得將該號碼用作其他用途。如乙方使用該號碼進行任何形式的違法犯罪活動,甲方可立即收回該號碼,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乙方所繳納的押金、租金、話費等不予退還;若乙方將所租賃號碼用作違法犯罪活動,所有違法犯罪後果皆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民事、刑事責任。

4.乙方在使用該號碼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欠繳話費,導致該號碼欠費停機超過7天,甲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並立即收回號碼,乙方所繳納的押金、租金、話費等不予退還。

5.協議期內,如乙方未違反第3、第4條之規定,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該號碼,如有違反,甲方需退還雙倍押金賠償給乙方;在協議期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合約,如有違反,乙方所繳納的押金、租金、話費等不予退還。

6.協議期內,乙方如遺失SIM卡,甲方須配合乙方補卡,補卡週期為1-15天,且每張卡每次需支付補卡費用100元(15元補辦卡費用+85元勞務費)

7.付款方式為:支付寶、建設銀行、上門付款等。

8.租賃協議到期後,承租方須在一週內將SIM卡送回或寄回,我方收到卡後查詢未欠話費,則全額退還押金,交易完成,租賃合同解除。

9.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蓋章):

甲方經手人簽名(蓋章):

租賃號碼:

乙方身份證黏貼處:

乙方付款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