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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司法解釋

八、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根據《決定》第六條的規定,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罌粟、大麻、古柯樹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種植且數量較大,或者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或者抗拒剷除的行為。嚮明知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人出售較大數量毒品原植物種子的,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論處。認定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要注意與製造毒品罪區別開來。前者是指種植毒品原植物的行為,後來是指將毒品原植物進行加工、提煉,製造毒品的行為。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又以其為原料製造毒品的,應當以製造毒品罪從重處罰。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又實施其他製造毒品行為的,應當分別定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和製造毒品罪,實行並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非法種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滿三萬株,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非法種植大麻“數量較大”;非法種植大麻三萬株以上,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種植大麻“數量大”。

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