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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經濟適用房政策是怎樣的?

一、蘭州經濟適用房政策是怎樣的?

蘭州經濟適用房政策是怎樣的?

《蘭州市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和安寧區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和監督管理。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建設、財政、規劃、國土資源、價格、民政、税務、審計、監察、勞動保障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法定職責,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以政府協調組織、集中供地、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為主,以企(事)業單位集資建設和商品房小區配套建設為輔。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供應和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房地產、財政、建設、規劃和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編制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中,明確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規模、項目佈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經市政府同意後,由市房地產部門向社會公佈。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供應中的税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優惠和免收政策,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合理佈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需求,合理安排區位佈局。

第九條 政府組織集中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納入本市土地供應年度計劃,經規劃部門選址後,以劃撥方式優先供應。集中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採取項目法人招標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由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機構直接組織建設。

第十條 在商品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後移交或回購等事項,並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應當嚴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內。規劃、建設部門在對經濟適用住房進行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時,應當對套型面積嚴格把關,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責令糾正。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將經規劃、建設部門審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套型面積報市房地產部門複核備案。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設計、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政府住宅建築規範,滿足基本住房需求,做到經濟適用、安全環保、節能節地。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並依法承擔保修責任。經濟適用住房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單位實施。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竣工後,應按規定及時進行決算,並進行竣工決算審計。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以採取招標方式選聘具有資質的物業企業實施物業服務,也可在轄區社區的監督指導下實行自治管理,提供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經濟適用住房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監督應當按照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價格管理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由建設成本、税金和利潤組成。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利潤控制在3%以內;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單位直接組織集資建房,應按含税成本價格供應,不得有利潤。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等規定費用外任何未予公佈的費用。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在銷(預)售前,建設單位應當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銷(預)售價格,按照分管權限申請價格部門辦理報價審批手續。未經價格部門審批核定經濟適用住房銷(預)售價格的,房地產部門不予核發《經濟適用住房銷(預)售許可證》。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供應中的經營性收費,實行交費登記卡制度。交費登記卡由價格部門向建設單位核發。有關單位在收取相關經營性費用時,應當如實填寫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四章 申請與配售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由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按照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供應。

第二十一條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常住城鎮户口(不包括學生户口);

(二)申請家庭屬無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上年度全市城鎮居民人均住房建築面積65%以下的住房困難户;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年度全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未婚及婚後離異、喪偶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年齡應當在25週歲以上。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街道、區、市三級審核和街道、市兩級公示制度。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公示期為15天。

第二十三條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應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如實填寫《蘭州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核表》(以下簡稱《審核表》),並如實提供家庭成員户籍證明和家庭住房、家庭年收入等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審核表》經申請人户口所在地社區或者工作單位審查簽署意見後,連同相關申請證明材料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受理後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並通過審核材料、入户調查、組織評議、公示等方式對申請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在《審核表》上籤署意見後,報區住房保障部門;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區民政部門對申請家庭進行復審,對符合條件的,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 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材料進行復核,並在市級媒體或者蘭州房地產網進行公示,對於符合條件的,核發《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以下簡稱《準購證》);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對街道、區、市三級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複核。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應當在取得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銷(預)售許可證後,進行配售。

第二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配售前,市房地產部門應將建設項目信息向社會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房源位置、户型標準、銷售套數(包括預留用於拆遷安置的住房套數)、基準價格、建設單位、配售程序、監督電話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房源信息公佈後,有購房意向且已取得《準購證》的申請家庭,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進行配售登記。

第三十條 對取得《準購證》並已進行配售登記的申請家庭,由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按照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組織配售。已獲得選房資格的申請家庭與項目建設單位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辦理購房手續;未獲得選房資格的申請家庭進入輪候。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選房後又放棄的,由輪候申請家庭遞補。

第三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配售過程中,經濟適用住房用地和市政工程建設用地涉及的被拆遷家庭以及嚴重殘疾人員、優撫對象、複員軍人、勞動模範等住房困難家庭可優先配售。

第三十二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不得超過《準購證》記載的核準面積。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由購房人按照新購住房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價格購買。

第三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購房後,憑《準購證》及相關手續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房屋產權登記部門在審查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應當在審驗税務機關開具的清税證明或者減、免税證明後,按規定程序辦理,並在《房屋所有權證》上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以市場價購買的面積也應註明。

第三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擁有有限產權,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從事居住以外的其他活動。除購房按揭外,經濟適用住房不得進行抵押

第三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配售後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確需轉讓的,由原購房人向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由市價格部門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

第三十六條 因繼承、離婚析產或者司法判決、裁定、調解等原因轉移經濟適用住房房屋產權的,受讓方應當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並經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核准。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由政府回購或者受讓方補交價格差後取得完全產權。

第三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配售5年後,允許上市交易。交易時,須按照配售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50%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購房人也可在補繳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差後取得完全產權。

第三十八條 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了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向取得《準購證》的申請家庭配售。

第五章 單位集資建房

第三十九條 企(事)業單位集資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納入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四十條 單位集資建房應當是擁有合法自用土地,住房困難户較多的企業和差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單位集資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進行集資建房。

第四十一條 單位申請集資建房,應當向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一)單位集資建房申請和《項目審批表》;

(二)經濟適用住房計劃;

(三)國有土地使用證(證載土地為非住宅用地的,應提供規劃部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意見);

(四)清房彙總表;

(五)經職代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公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核的集資方案和職工集資建房花名冊;

(六)住房公積金繳存清單或者用以證明職工身份的社保資金繳存證明。對通過集資建房實施危舊房翻建改造的,應當由房屋安全鑑定部門出具鑑定意見,並提供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的證明。

第四十二條 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對單位集資建房材料進行審查公示,並將集資建房花名冊轉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核實,對符合條件的,在規定時限內予以批覆;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審批,並書面説明理由。

第四十三條 參加單位集資建房的供應對象,應當限定在本單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單位集資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後,房源仍有剩餘的,由政府調劑向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出售,或者由政府以成本價收購後作為廉租住房。

第四十四條 已領取住房補貼的職工,不得參加單位集資建房。已享受福利分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已參加單位集資建房的,其住房已達到控制標準的職工家庭,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建房。

第四十五條 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者商品房開發。

第四十六條 單位集資建房應當按照市價格部門核定的價格向職工出售,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補貼。

第四十七條 單位集資建房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持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集資建房名單及其他材料,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後期管理。對已取得《準購證》但尚未購房的家庭,在收入、住房情況發生變化後,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及時取消準購資格。

第四十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五十條 在經濟適用住房監督管理中,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一)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擅自修改圖紙超過控制面積標準及控制比例違規建設的,由市規劃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及違規收費的,由市價格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擅自向未取得《準購證》的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房地產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

(五)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住房和其他相關情況,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房地產部門追回;

(六)對未滿規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補交收益擅自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房地產部門責令原購房人按同類、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格補交差價;

(七)對未取得完全產權的經濟適用住房用於出租、出借的,由市房地產部門責令糾正;

(八)對未經批准,單位擅自組織集資建房的,市房地產部門責令建設單位按普通商品住房向購房職工收取差價,並提請其主管部門對單位負責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十一條 市、區住房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榆中縣、永登縣、皋蘭縣和紅古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後尚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執行本辦法有關申請和配售管理、價格管理、監督管理等規定;已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此前已審批但尚未開工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內容的事項,應當按照本辦法做相應調整。

二、蘭州經濟適用房提交資料

(1)《蘭州市鄉鎮居民定向認購經濟適用房資歷審閲表》(以下簡稱《審閲表》);

(2)請求人身份證和户口簿;

(3)請求人及家庭成員的房證實;

(4)請求人及家庭成員收入證實;

(5)其它與收入、房、户籍有關的證實資料。

在蘭州市想要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公民,是需要帶上自己的身份證和户口簿、認購經濟適用房資歷審閲表等的材料,向當地售賣經濟適用房的單位,提出購買請求,需要注意的是,在購買此類住房的時候,需要看一下售賣者是否有預售許可證等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