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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適用原則

根據《立法法》相關規定,主要有以下四大原則適用:
⑴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立法法》第79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第80條規定,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⑵特殊法優於普通法。《立法法》第83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⑶新法優於舊法。《立法法》第83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⑷一般不溯及既往。《立法法》第84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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