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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上訴的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一審判決或裁定的結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對於判決應當在當事人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對於裁定的上訴應當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內提起。委託代理人經特別授權可以代當事人提起上訴。

關於上訴的法律規定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自訴人和其法定代理人,部分一審判決、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上訴期限為收到判決之日起十日或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同樣享有上訴權,上訴期限與民事訴訟相同。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