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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開庭程序怎麼走

盜竊罪開庭程序怎麼走
律師解析:1、庭審準備階段。在該階段中,法庭將查明被告人的身份,宣佈涉嫌罪名並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辯護權利;
2、法庭調查階段。在該階段中,公訴人將宣讀起訴書,再由審判人員主持,公訴人員及辯護人員依次就案件事實向被告人進行發問;
3、舉證質證階段。公訴人向法庭舉證,被告人及辯護律師發表質證意見,被告人及辯護律師也可以向法庭舉證,公訴人發表質證意見;
4、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被告人及辯護人分別發表公訴意見及辯護意見;
5、被告人做最後陳述;
6、判決階段。開庭結束後,法庭可以當庭判決,也可以宣佈休庭並擇日判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