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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損害如何賠償

著作權3.12W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作者及其他權利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稱。對著作權的侵權損害賠償問題一直是司法實踐關注與探討的焦點,那麼,對著作權侵權損害如何賠償?其計算標準是什麼?本文整理了相關的法律條文與內容,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著作權侵權損害如何賠償

從三個方面掌握:一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二是侵權人的非法獲利;三是受到侵犯的著作權、鄰接權公平合理的使用費或轉讓費。

侵權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是損害賠償計算的中心。任何一種方法都不能脱離實際損失或者損害事實而單獨存在,否則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之所以是中心,就在於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構成的首要條件。法律即使規定了法定賠償制度,法定賠償額標準的制定依然應當以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作為基礎和依託,然後再考慮著作權、鄰接權的市場因素、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侵權狀況等諸多因素來決定。

應當指出,著作權、鄰接權侵權損害的實際損失應當由受害人提出,並舉證證明。因為只有受害人自己最瞭解自己損失的情況,請求賠償的請求權也只有由其自己行使和提出才導致一定的法律後果,開始一定法律程序。對方當事人與人民法院不承擔對原告損害事實的證明責任。即使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下,損害事實的舉證責任也不會轉移為侵權人的舉證責任。受害人作為原告提出的實際損失證明,經過法庭質證、辯論後,查證屬實的予以認定,不屬實或部分不屬實的,不予認定或部分不予認定。對於雖有侵權行為但沒有實際損失的,應當適用停止侵權等其他的民事責任形式,而不應當適用賠償的民事責任形式。對於有最低賠償額規定的,方可予以不問實際損失按照最低賠償額予以賠償。

對實際損失的計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以權利通常、合理的轉讓費、使用費、許可費等收益報酬作為標準進行賠償。知識產權的使用費、轉讓費等一般有關主管部門都有一定的標準,或者當事人之間存有可以比照的合同標準,以及同行業、同等水平的其他單位的使用費標準。這些標準一般是客觀的,不會受到當事人之間糾紛因素的影響。如著作權的稿酬、著作財產權的轉讓費等。據一位德國知識產權專家介紹,德國的法官在處理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時最常用的辦法就是以被侵害的權利的使用費作為賠償金進行賠償,他們認為這是最簡潔、最易操作,也是公平、合理的賠償方法。

2、以權利人作品的載體銷售量在被侵權期間下降或減少的數額乘每件正版作品載體利潤之積,作為賠償額。

3、以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實施侵權行為所獲扣除税收等合理成本的全部利潤。

4、以權利人每件權利產品合理的平均利潤或該行業該產品的每件平均利潤,與侵權人侵權產品數量之積作為賠償數額。計算機軟件等侵權案件賠償可適用。此種方法對侵權人經審計虧損或利潤過少致使賠償額過低的情形使用很有效。

5、以版税率與總碼洋(總預售額即單價承以印刷冊數)之積作為賠償額,參考的版税率不同情況一般為6%-15%掌握。

6、為調查和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律師代理費、權利人為購買侵權商品(證據)的支出、為收集證據而作的證據保全公證費用、為審查證據購買的設備、消除侵權影響費(廣告)、差旅費等。

7、發行侵權圖書的總金額減去合理的成本(印刷成本和税金)所得的數額,加上其合理銀行利息。適用於圖書出版侵權案件。

8、侵權行為人所獲得的利潤作為賠償數額計算,視具體案情經營費用不作為合理成本扣除。

對著作人身精神權益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當掌握以下要點:

1、著作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只能限定在對著作人身精神權益的損害,即主要是對著作人身權的損害賠償糾紛中涉及公民、法人姓名權、名稱權等商譽的損害賠償。超出此範圍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2、對著作權精神損害應當根據損害的情況首先適用其他民事責任方式,如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非財產責任方式。僅對情節嚴重,使用非財產責任形式明顯不足以保護受害人的精神權益時,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3、對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主要由法官根據侵權情節、損害後果、當地的經濟與文化水平,以及受害人與侵權人的情況等因素斟酌確定。受害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情況主要包括:受害人的職業、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商譽狀況、經濟狀況等。這些情況通常與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結果有一定聯繫。侵權人的情況主要包括: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如是故意或過失)、侵權具體情節、認錯態度、經濟負擔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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