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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包括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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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包括的條款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專利申請人或者其他權利人作為讓與人,許可受讓人在約定的範圍內實施專利,受讓人支付約定使用費所訂立的合同。

基本介紹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工作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為了切實保護專利權,規範交易行為,促進專利實施而對專利實施許可進行管理的一種行政手段。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和國家知識產權局第十八號局長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生效日起3個月內到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地方知識產權局辦理備案。對備案審查合格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地方知識產權局將給予備案合格通知書及備案號、備案日期,並將通知書送交當事人。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主要條款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

1、專利技術的內容和專利的實施方式;

2、實施許可合同的種類;

3、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地域範圍;

4、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條款;

5、專利權瑕疵擔保和保證條款;

6、專利許可使用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7、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額的計算方法。

除了上述內容外,還可以就當事人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例如:不可抗力條款;專利技術改進成果的歸屬;爭議的解決辦法;關鍵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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