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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宣告無效有哪些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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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宣告無效有哪些理由

專利宣告無效有哪些理由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規定,宣告專利權無效的理由有以下各項:

1、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對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定義。

2、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或者其利用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符合《專利法》關於新穎性、實用性、和創造性的要求。

4、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於《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的不授予專利權的領域。

5、取得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關於“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要求。

6、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説明書沒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説明,致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不能實現;其權利要求書得不到説明書的支持。

7、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請超出了原説明書火氣裏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

8、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違反《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關於“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獲得一項專利”的要求。

9、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違反了《專利法》第九條規定的先申請原則。

無效宣告請求書中未説明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以上規定宣告的,或者就撤銷專利權請求,無效宣告請求已作出的決定,再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請求無效宣告的,專利複審委員會不寓意受理。

二、申請專利無效的流程

(一)無效程序的啟動

無效程序啟動的時間為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予專利權之日起的任何時候,可以一直持續到該專利權終止後。由於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能夠對專利權終止前的某些事項產生影響,因此允許在專利權終止後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無效程序啟動的主體:包括任何單位和個人,但是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專利權人不得宣告自己的專利權全部無效。

(二)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

專利複審委員會經形式審查合格受理無效宣告請求從而啟動無效程序後,成立合議組對無效宣告請求案件進行合議審查。絕大部分案件由3人(組長、主審員、參審員)組成的合議組進行審查。只有極少數案情重大的案件才由5人合議組(1名組長、1名主審員,3名參審員)進行審查。

(三)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的作出

合議組經審查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有三類;

一是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二是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三是維持專利權有效。

(四)後續的司法救濟程序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以專利複審委員會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

受理訴訟的法院和訴訟性質與不服複審決定提起的訴訟相同。需注意的是,無效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專利法實施細則》中對宣告專利無效的情形有明確的規定,主要包括了九種情形。而申請宣告專利無效,也要按照一定的流程提出,此時個人和單位都能夠申請宣告專利無效,但是作為專利勸人是不可以宣告自己的專利權全部無效的。申請宣告無效,也需要作出合理的説明,同時要求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和説明所依據的事實。

標籤:專利 宣告無效